第 6 條
本公債掉換舊發外幣債券,各依其原定清償年限先後,分別酌定換發種類如左:
- 一、甲種債票掉換民國三十六年第一、二期短期庫券。
- 二、乙種債票掉換民國二十七年金公債英、美金債票及民國三十一年同盟勝利美金公債。
- 三、丙種債票掉換民國二十九年建設金公債第一期英、美金債票。
第 7 條
本公債專為掉換前條所列舊發外幣債券,實際銷售,截至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償還之部份,其在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後最近兩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應付利息金額加入本金一併換發本公債,至抵押部份,由財政部另行處理。
第 11 條
- 1本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依照三種債票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額,在國庫所存外匯項下按期預先如數撥交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
- 2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就民國三十六年短期庫券美金公債基金監理委員會改組,並兼辦監理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基金事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