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千四百萬元。

第 3 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 1
    本公債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各還本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
  • 2
    前項還本,於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第 6 條

  • 1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
    • 一、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
    • 二、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
  • 2
    前項基金,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有不敷時,由鐵道部補足之。

第 7 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與經理本公債之銀行,各派代表一人,鐵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 8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五百元兩種。

第 11 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