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民 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 (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民 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 (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