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
第 5 條
- 1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退除役官兵比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最高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獎勵金。
- 2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 3第一項獎勵之評選項目、基準、申請期間及獎勵金發給基準等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第 6 條
- 1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 2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