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 一、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 二、受託辦理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業務,輔導就業,有具體事蹟。
- 三、提升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 四、辦理推展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 五、創新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足為楷模。
第 5 條
- 1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四十萬元獎勵金。
- 2機構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 3第一項獎勵評選項目、基準及申請時間等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