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 二、聯營契約草案。
-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 2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 三、預定實施期日。
-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