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與飛航安全,特設置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