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入款項,係指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委託中央銀行指定辦 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在中華民國境內交付予民間受 款人之款項,及外幣票據之民間受款人委託指定銀行收取或請求墊付或償 付之款項。 外匯存款及外國貨幣之結售,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入款項。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入款項之受款人或存款人,得於填妥民間匯入款項結售外匯申 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一、出口貨品或提供勞務之外匯收入。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售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