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係指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
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
。

第 3 條

民間匯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
匯申報書 (附申報書樣式) ,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第 5 條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檢附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
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購:
一、匯出款項係經政府核准對外投資之資金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
  件。
二、其他匯出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第 6 條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央
銀行:
一、依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二、依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第 7 條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