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係指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 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 。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