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對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且符合下列資格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 一、各級學校。
-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
- 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各機關(構)、團體推薦:
-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屬單位。
-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第 7 條
- 1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及研究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並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2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 3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