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 3 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