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果輸入配額,指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
判承諾事項,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生產之特定水果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
口之數量。

第 3 條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第 4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分為出口國控管及公開標售。

第 5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為出口國控管者,其分配對象、程序及核發出口
許可證明等相關事項,由該特定國家、地區指定之核配單位為之。

第 6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採公開標售者,由農委會辦理。

第 7 條

依第五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該特定國家核配單位核發之出
口許可證明正本等相關文件,於配額有效期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證,始得辦理輸入。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得標文件正本,於配額有效期
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

第 9 條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進口,不得延期。

第 10 條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
起,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