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
不得註冊發行。

第 2 條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
會同審查之。

第 3 條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第 4 條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 一、本國疆域地圖。
  •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第 5 條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 一、疆界位置。
  • 二、地方名稱。
  • 三、記載及量度。
  • 四、圖式及顏色。
  •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
止其發行。

第 7 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
其出版物。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