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 不得註冊發行。
第 2 條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 會同審查之。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 止其發行。
第 7 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 其出版物。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