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地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名額定為九至十一人,由內政部指 派主管業務有關職員或技術人員,並聘請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交通 部暨行政院新聞局業務有關人員及對地圖有研究之專家二人至四人充任之 ,內政部主管司司長及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申請審查圖表者應具備申請書 (附式一) 載明左列事項: 一、圖表名稱。 二、發行版次。 三、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發行年月及數量。 五、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六、編纂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七、繪圖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八、圖表編繪目的、性質及依據資料。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五 ) 第 28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