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汽車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 量。 二、原地噪音:指汽車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 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四、合格證明:指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換) 發廢止及抽驗 辦法檢具新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之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第 5 條
驗證核章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三、海關核發之該汽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 )稅證明書)。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 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 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章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