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車 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前一個月內 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汽 車定期檢驗時查核之。
第 6 條
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理 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