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實施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險,特設置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交通部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員 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付 。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剩餘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