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實施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險,特設置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交通部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員
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付
    。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剩餘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