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政 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司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第 2 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政 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司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