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政
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司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第 2 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政
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司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