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之重量,依左列規定: 一、公營汽車運輸業每線每日單程以二百公斤為限,得分車運送;但該路 線無班車行駛之日,不在此限。 二、民營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其體積、重量及每一車次之運量,由民營 汽車運輸業與當地郵政管理局協商定之。
第 5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依左列規定由郵局給付代運郵件津貼: 一、郵局交運之郵件,應按途程計算,每噸公里不超過各省及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規定汽車載運零擔貨物運費費率為原則,由當地郵政管理局 與汽車運輸業協商定之。 二、運價特高或運輸情形特殊困難地區,運郵津貼另行酌增;但增加後之 總額不得超過第一款規定之原則。 三、運郵津貼之調整,以原訂費率為基數,隨時按照國內平信郵資增減比 例調整之。 四、運郵津貼每月結算一次。
第 7 條
郵局交運郵件,應包裝完整並予密封作成郵件路單交汽車運輸業簽收代運 ,到站卸交時,應請郵局接收人員在郵件路單上簽字,如破損,由郵局及 汽車運輸業雙方交接人員會同開拆,按郵件清單清點內件,並將清點結果 在相關路單及清單上批註並由雙方簽字證明。
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郵件,或代運代收 貨價郵件,收款郵件,如遇遺失、被竊或毀損,依規定郵局對寄件人應負 補償之責時,汽車運輸業對郵局應負同等之責任;普通郵件遇有遺失、被 竊、毀損或積延時,除依郵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郵局不負補償之責任外, 其補償責任由各該郵局酌情定之,汽車運輸業如有不服,得請求郵政總局 核定之。汽車運輸業代運之郵件,如郵局向寄件人另收保價費者,其所負 損害賠償責任,與掛號郵件同,其他責任由郵局承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