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汽電共生系統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 (以下 簡稱合格系統) 。 一、有效熱能產出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有效熱能產出比率=有效熱 能產出/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 二、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總熱效率=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 能產出) /燃料熱值]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合格系統之環境保護、防災安全、供電品質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之 規定。
第 7 條
合格系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遵行者, 得註銷其登記。 一、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者。 二、全年有效熱能產出比率平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全年總熱效率平均低 於百分之五十者。 三、未定期申報資料 (包括熱能、電能之生產銷售與燃料使用量) 或申報 不實者。 四、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 五、供電情況不穩定及不可靠者。 六、違反有關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之規定者。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 12 條
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 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汽電共生系統用氣優惠 價格計價。 二、由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應者,其基本氣費比照中國石油公司直 接供應者外,另加收由該事業代為供氣之輸氣費,該輸氣費由合格系 統經營者與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個別議定。若雙方無法取得協議 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 13 條
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 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自用範圍由電能供應事業 核定之。 合格系統得由能源用戶以外之第三者參與投資或獨資經營,其所生產之電 能由電能供應事業統籌收購。但第三者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從事汽電共 生相關業務之專業性公司,其投資於合格系統之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九以下 者,該合格系統所產生之電能得由聯合投資之能源用戶自用。其剩餘電能 之收購及自用範圍之核定,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5 條
合格系統所產生之電能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購 電費率標準,以各該剩餘電力提供之時間,按相當之時間電價扣除輸配電 及銷管費用或以反映替代電能供應事業相當電源之發電成本為原則,供合 格系統經營者選擇,並由合格系統經營者與電能供應事業個別議定。若雙 方無法取得協議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所稱發電成本係按能量成本計算。但合格系統在尖峰時段能保證供應 可靠容量時,其保證可靠容量部分得另加計量成本。 第一項所稱剩餘電能之購電費率得另按主管機關核定之優惠價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