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油品,係指除國防用油外,供左列各用途之石油產品: 一、汽車、機器腳踏車用油:汽油、柴油。 二、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漁船用油。 三、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即噴射機燃油) 。 四、一般用油:供前三款以外用途之汽油、柴油、燃料油、鍋爐用油、溶 劑類油品及其他燃料類油氣產品。
第 4 條
油品配售之實施及配售之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策劃掌理;有關配售 業務,授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辦理之。 中油公司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配售量,督導所屬各地營業單位及民 營加油站辦理,並將配售量按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 9 條
汽車、機器腳踏車種類及配售油品之優先次序如左: 一、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 各級政府機關之公務用汽車、機器腳踏車。 二、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三、營業貨車。 四、營業小客車。 五、機器腳踏車。 六、大自用汽車。 七、小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
第 10 條
汽車用油之配售,汽車所有人應於規定期間內,持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一 份,向中油公司營業處或指定之加油站請領配油卡 (如附卡) ,中油公司 於行車執照加註配油卡編號後,發給同編號之配油卡。汽車所有人憑卡在 加油站配購油品,或在營業處配購加油票或提貨單。
第 18 條
汽車配油卡按月發給。汽車所有人應於每月二十日至月底期間內,持行車 執照正本及原配油卡,前往發卡單位領取次月份配油卡,逾期不受理。 配油卡遺失時,汽車所有人應於次月一日至五日期間內,持行車執照向發 卡單位申請,經查閱發卡記錄,確定尚未續領後再發給當月配油卡,逾期 不受理。但上月份之配油卡不予補發。
第 20 條
國內航線之客貨運船舶所需油品,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依船舶 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填具船舶用 油申請書,檢同船舶檢查證書影印本一份,送請當地航政機關審核後,轉 請中油公司發給船舶用油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船舶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船舶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第 22 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必須加用油品者,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國 際航線船舶用油申請書,送請加油港口之港務局簽證後,持向中油公司配 購。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須視供油狀況商同當地航政機關酌予配售,必 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港口所需油量。
第 25 條
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所需航空油品,由經營航空器業主或其代理人,填 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一份,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轉請中油公司發給航空用油 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之航空器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航空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第 27 條
國際航線之航空器需加油者,由經營航空器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航空 器用油申請書,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當地航空站簽證後向中油公司配購 。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得視存油狀況酌量配售,必要時以供應該航空 器航行至下一機埸所需油量為限。
第 31 條
家庭燃料用液化石油氣之每月最高配售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中油公司根據前項配售量供應,由液化石油氣總經銷機構統籌依照各地經 銷商於本辦法實施前一個月之銷售量實績,按比例減量配售,各地經銷商 應按月列冊填報液化石油氣用戶及配售量。
第 32 條
一般用油之申請,除第二十八條至前條之規定外,應由用戶填具一般用油 申請書,詳列用途及需要量,檢附有關證件 (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 記證等) 正、影本各一份,送請中油公司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標 準,發給一般用油配油憑證。 一般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用戶,副聯由中油公司當地營 業處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