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規劃之油症患者權益保障事項如下:
- 一、衛生福利部:油症患者之醫療照護權益之維護。
- 二、教育部:油症患者之就學權益之維護。
- 三、勞動部:油症患者就業輔導及相關就業權益之維護。
-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報導油症事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對油症患者相關權益之維護。
- 五、文化部:出版品內容對油症患者相關權益之維護。
- 2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油症患者權益保障事項時,應互相配合,並應協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 3 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
- 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
-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