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
- 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 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
- 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 3 條
- 1前條費用補助之標準如下:
- 一、同一案件,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 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共同提起訴訟者,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 三、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每一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 2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訴訟者,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 5 條
- 1油症患者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費用補助,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訴訟程序費用:律師委任狀、律師費、裁判費及其他訴訟程序必要費用收據。
- 二、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 三、刑事第一審:自訴狀、告訴狀繕本或影本。
- 四、民、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 五、身分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或代理人證明文件。
- 六、切結書: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費用補助之切結書。
- 2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各該審訴訟終結後二個月內為之。
第 7 條
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予廢止或撤銷:
-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理由。
- 二、申請事項不符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 三、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曾經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補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可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 六、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