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 捐助章程。
第 7 條
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乙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相互間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議紀錄。 九、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十、業務計畫。
第 8 條
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認為有違 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9 條
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 備查。 完成登記之法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部備查。
第 10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四、解散。 前項但書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 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部,本 部得派員列席。
第 15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四、解散。 前項但書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 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部,本 部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