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 1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 2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第 8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