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養成教育與培訓計畫之擬議及課程編排、講義之印發。
- 二、教學聯絡。
- 三、學員報到、重訓及退訓。
- 四、學員分發學習。
- 五、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 六、學員結業證書及學員受訓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
- 七、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 八、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
- 九、國際及兩岸司法教育交流。
-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勤惰考查。
- 三、學員體育康樂。
-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及各種集會活動之辦理。
- 五、學員週記建議之彙辦。
- 六、學員獎懲事務之處理。
- 七、學員請假之彙辦。
- 八、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
- 九、與學員同膳、值宿及其規劃。
-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第 7 條
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犯罪問題與情勢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 二、犯罪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 三、刑事政策之研究、評估、諮詢及建議。
- 四、犯罪問題學術研討活動之籌辦。
- 五、犯罪研究刊物之發行。
- 六、其他有關犯罪防治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