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學院設下列組、中心、室:
  • 一、教務組。
  • 二、學務組。
  • 三、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 四、秘書室。

第 5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養成教育與培訓計畫之擬議及課程編排、講義之印發。
  • 二、教學聯絡。
  • 三、學員報到、重訓及退訓。
  • 四、學員分發學習。
  • 五、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 六、學員結業證書及學員受訓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
  • 七、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 八、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
  • 九、國際及兩岸司法教育交流。
  •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勤惰考查。
  • 三、學員體育康樂。
  •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及各種集會活動之辦理。
  • 五、學員週記建議之彙辦。
  • 六、學員獎懲事務之處理。
  • 七、學員請假之彙辦。
  • 八、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
  • 九、與學員同膳、值宿及其規劃。
  •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第 7 條

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犯罪問題與情勢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 二、犯罪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 三、刑事政策之研究、評估、諮詢及建議。
  • 四、犯罪問題學術研討活動之籌辦。
  • 五、犯罪研究刊物之發行。
  • 六、其他有關犯罪防治研究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彙訂、工作報告之編擬、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
  • 二、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 三、院務會議之議事及大事紀要之處理。
  • 四、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六、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 七、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 八、不屬其他各組、中心事項。

第 9 條

本學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本學院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