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所專任導師應住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必要時,得遴聘 具法官、檢察官資格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導師職務。 前項法官或檢察官之遴聘,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如其任職 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時,得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協調解決之。
第 12 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下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與講座聯絡事項。 五、學員報到及重訓、退訓事項。 六、學員分發學習事項。 七、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八、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14 條
下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項。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三、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五、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學員整潔檢查事項。 七、學員週記評閱事項。 八、學員請假事項。 九、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事務。 十、關於司法倫理之研習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第 15 條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16 條
下列事項由人事管理員督同人事佐理人員辦理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職員級俸及司法官學員津貼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訂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及退休撫卹基金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職員、司法官學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