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主計室。
  •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擬議及執行。
  • 九、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第 7 條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第 8 條

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
  • 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
  • 三、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
  • 四、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分析及查處。
  • 五、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
  • 六、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
  • 七、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六、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北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 一、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分析及調查。
  • 二、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