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主計室。
-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擬議及執行。
- 九、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第 7 條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第 8 條
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
- 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
- 三、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
- 四、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分析及查處。
- 五、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
- 六、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
- 七、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