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 5 條
教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 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
第 6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事項。 二、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 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事項。 四、關於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檢定洽辦事項。 五、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成品之保管、評價、發售事項。 八、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 十、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 十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 十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 十、關於受處分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 12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 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 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 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腦操 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 六職等;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主任管理員六人至 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 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 ,均不另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