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回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
-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 三、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
- 四、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 2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本會委員。
- 3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 4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 5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第 4 條
- 1本會審議任免及陞遷事項如下:
- 一、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經遴選為檢察官者之派任。
-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免職之情事。
- 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 四、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 五、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六、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第 5 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
-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 四、前三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 6 條
- 1本會審議考核、職務評定及獎懲事項如下:
-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 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獎懲。
- 2前項所稱獎,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候選人之遴薦;所稱懲,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懲戒案件、行政監督處分案件。
第 7 條
本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事項如下:
-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免經本會審議。
-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法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之解職。
第 16 條
- 1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 2前項人員有應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或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或當事人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 3本會出列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前條或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4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陞遷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