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
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
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二、提供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
三、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
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前七日提供予
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
至遲於開會前二小時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
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
說明遷調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第 8 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檢察官。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
部長圈選之。第 9 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或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
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