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 (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 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 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 指派專人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