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