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 一、法醫病理組。
  • 二、毒物化學組。
  • 三、血清證物組。
  • 四、秘書室。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撰擬及研考。
  •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 五、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八、法規命令之管理及法醫教育宣導。
  • 九、電子儀器維修、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