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