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職掌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生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毒物化學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毒物化學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職掌如下: 一、血清及其相關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血型及基因紋在區域人口重現頻率、資料庫之建立、分析之檢驗及研 究事項。 三、血清證物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血清證物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研考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財物購置、修繕、管理及相關總務事項。 八、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十、法醫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各單位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二、電子儀器維修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本所組織編制、職務歸系之研擬及審核事項。 三、本所職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銓審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 四、平時考核、獎懲、考績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五、本所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之擬辦事項。 六、本所職員差假及勤惰之管理事項。 七、慶典集會之籌辦事項。 八、本所職員保險、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規劃事項。 九、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十、上級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職掌如下: 一、主計規章之研擬及建議事項。 二、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四、經費之流用、歲出權責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五、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績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 及送審事項。 六、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及整理事項。 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議價、訂約及驗收等之會 同監辦事項。 八、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事項。 九、統計資料之建立、管理、分析、運用、彙編、發布及提供事項。 十、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