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