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所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第 4 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

第 5 條

本所講座,除擔任教課、學術研究外,得向本所提出有關行政方面之意見
,並承所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第 6 條

秘書之職掌如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三、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第 7 條

教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教學器材、教育設施之規劃與管理。
五、簽聘教師及與教師聯絡事項。
六、學員報到及退訓事項。
七、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八、學員上課點名及監考事項。
九、學員參觀訪問事項。
十、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十一、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三、與其他訓練機構交流聯繫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8 條

輔導組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學員生活輔導、管理事項。
三、學員操行成績評給事項。
四、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五、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學員整潔秩序檢查事項。
七、學員自傳、受訓心得報告評閱事項。
八、學員請假、獎懲事項。
九、關於輔導方面之專題研討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9 條

總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二、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購置、保管事項。
七、環境清潔、衛生、美化及水電、消防、通訊事項。
八、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九、技工、駕駛、駐衛警、工友管理事項。
十、印信典守事項。
十一、教師鐘點費之發給與所得稅代扣繳事項。
十二、慶典集會及外賓參觀等會場佈置及接待事宜。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二、有關員工及受訓學員保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員之職掌如下:
一、主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制事項。
三、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四、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五、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事項
    。
六、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八、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九、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及提供事項。
十、其他有關會計業務。

第 12 條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學員開訓期間,輔導組應派輔導員
輪流與學員同膳並值宿,以便隨時考核。
學員作息時間,得視訓練需要分別訂定之。

第 13 條

本所舉辦各項訓練,應先將訓練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 14 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

第 16 條

本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並報請法務部核准。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