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使矯正機關(構)(以下簡稱矯正機關)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學生、受處分人、被告、受戒治人及收容少年;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第 5 條
-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 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 三、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 四、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
- 五、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 六、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 七、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 九、其他有關支出。
- 2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