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第 5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 8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