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或看守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或看守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七、少年處遇之建議。 八、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九、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5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醫療。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病舍之管理。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