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學生之教務。
  • 二、學生之訓導。
  • 三、學生之輔導。
  •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第 3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