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以下簡稱戒治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 1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 一、社工科。
    • 二、輔導科。
    • 三、戒護科。
    • 四、衛生科。
    • 五、總務科。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會計室。
    • 九、統計室。
  • 2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 3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 4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 5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 6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 5 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教誨及教育。
  •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
  •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
  • 七、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
  • 八、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 九、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 1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 三、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 五、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
    • 六、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 七、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九、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 2
    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 三、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 四、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心理治療及疾病醫療。
  • 五、病舍之管理。
  •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 八、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 九、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 三、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 六、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戒治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戒治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戒治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3 條

統計室掌理戒治所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戒治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