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 一、社工科。
- 二、輔導科。
- 三、戒護科。
- 四、衛生科。
- 五、總務科。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會計室。
- 九、統計室。
- 2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 3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 4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 5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 6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 5 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教誨及教育。
-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
-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
- 七、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
- 八、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 九、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 1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 三、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 五、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
- 六、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 七、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九、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 2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 三、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 四、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心理治療及疾病醫療。
- 五、病舍之管理。
-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 八、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 九、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