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輔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入所指導。 二、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 三、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五、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六、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 二、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處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延長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 四、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 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 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 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 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 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 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處分人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處分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受處分人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