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志工與社會資源之引進及宣導。 九、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撤銷假釋之建議與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第 7 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刑人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刑人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藥物濫用之防治。 九、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10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赦免、減刑之陳報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六、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八、公產及公務之管理。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1 條
分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 二、管理員勤務分配。 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 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