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
第 5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入所指導。 二、被告之生活輔導。 三、被告之性行觀察。 四、被告之文康及體能活動。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6 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被告作業之配置及調動。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藥物濫用之防治。 九、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被告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