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 1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 一、執行一科。
    • 二、執行二科。
    • 三、秘書室。
    • 四、人事室。
    • 五、政風室。
    • 六、會計室。
    • 七、統計室。
  • 2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 一、執行一科。
    • 二、執行二科。
    • 三、秘書室。
  • 3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第 4 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 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6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7 條

  • 1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 2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第 8 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9 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第 10 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