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 三、出國報告、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
-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協調及聯繫。
-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績效評比及獎勵之審議。
- 七、立法院、監察院函詢事項之查復處理。
- 八、人民陳情事件之處理。
-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十、不屬其他各組之行政執行業務事項。
第 6 條
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研擬。
-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 三、各機關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諮商及解釋。
-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移送書與相關文書格式之研擬及改進。
-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法律問題之研究。
- 六、本署對外簽訂各項契約所需法律協助。
- 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決定。
- 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決定之訴願、行政訴訟相關事項之處理。
第 7 條
案件審議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復核。
-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移轉管轄、分期繳納及限制出境之審核。
-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獎勵檢舉公告之處理。
- 四、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收、分案業務之檢核及管考。
- 五、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復核、移轉管轄、分期繳納之管考及監督。
-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限制出境、暫予留置、拘提、管收、禁奢命令之管考及監督。
- 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檢查、調查、指導及監督。
- 八、其他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有關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