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國家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 四、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 五、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 六、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 七、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八、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 十、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
- 十一、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 十二、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保防、國家安全維護及諮詢業務等事項。
第 6 條
犯罪防制科掌理下列事項:
-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四、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五、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六、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七、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制、洗錢犯罪防制、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第 7 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第 8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