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