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航業海員調查處 (以下簡稱本處) ,依法辦理有關海上及 沿海 (江) 、港口地區航業及海員之調查、保防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 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 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 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 等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 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 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督察、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調查專員、組長、專員、報 務長、台長、調查員、科員、技士、機務員、報務員、助理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灣碼頭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法務部調查局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